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4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賴錦標 賴柏宏 邱坤崑 邱耀毅 邱薰霈 林源雄(兼林吳鳳之繼承人) 林健生 林健財 林菖富 李珮誼 李沛津 吳岳洲 賴麒全 賴柏漢 賴柏銪 巫振豪 巫賴桂香即賴怡妗 林美惠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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