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林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7年度,364號
TPSV,107,台上,364,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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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袁敏哲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6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18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已於107年2 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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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