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825號
TPSM,106,台上,825,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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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黃志鴻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黃永泉律師
      王可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05 年5 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4 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45 、564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 ,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黃志鴻有其事實 欄所載行使變造公文書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行 使變造公文書罪刑之判決,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 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何以均不足以 採信,亦在理由內詳加指駁及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 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始終否認變造系爭進口報單,亦未曾供述向山淳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山淳公司)購買紅膠木,原判決竟記載上訴 人自白變造DA/96/HJ95/0004 進口報單,並曾向山淳公司購 買紅膠木,認定事實顯與卷證資料不符。
㈡本件測謊報告,並未記載受測人當時身心狀況、施測人之資 格、檢測方法、儀器運作等事項。且上訴人因有聽力受損症 狀,聽不清楚問題會導致情緒緊張,且受測前1 日,曾飲用 啤酒2 罐、睡眠時間僅5 至6 小時,均嚴重影響測謊結果。 原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命鑑定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提出 報告,逕將該測謊報告作為補強證據,顯有適用法規不當及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㈢上訴人係經營木材生意,近5 年內並無進口非洲硬鐵木之資 料,無謊稱有非洲硬木之必要,上訴人並無變造進口報單之



動機。而共同被告張淑敏則為變造進口報單最佳得利者,因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耀公司)為求得標「白布帆 國小周邊環境改善工程」(下稱白布帆工程)、「龍洞社區 活動中心周邊環境改善工程」(下稱龍洞工程),會要求木 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木耕公司)提供進出口報單等資料以 利於其送審,鋐耀公司得標後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與木耕 公司簽訂契約,若依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101 年3 、4 月變 造系爭進口報單,共同被告張淑敏何以於送審之後持變造進 口報單作為送審之用,時序上顯不符合。且依共同被告張淑 敏證述,101 年3 月14日向上訴人詢價並取得樣品,而白布 帆工程於同年2 月16日現場取樣送檢,龍洞工程部分於3 月 12日現場採樣送檢,依時間順序足以證明上開工程現場採樣 之木材,均非上訴人所提供,原判決對此有利上訴人之證據 並未採納,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另外共同被告張淑敏 承攬之「水頭聚落大客車停車場及周邊美化工程」送審之進 口報單,均有塗銷進口商記載之情形,還有變造編號DA/BC/ 99/UK15/7034進口報單之情事,可見其係變造進口報單之慣 犯,原判決未詳加調查,逕認定上訴人變造進口報單,認定 事實與經驗法則相違背。
㈣對於進口報單上納稅義務人之名稱、地址遭立可白塗掉、未 使用與正本相符之印章,及查獲之變造進口報單,均未送鑑 定,究係先變造再傳真,亦或傳真後再變造,原審並未調查 。又上訴人曾聲請向苗栗縣政府調取龍洞工程鋐耀公司送審 資料,以比對龍洞工程及白布帆工程,共同被告張淑敏提供 予鋐耀公司送審之進口報單是否相同,原判決未比對進口報 單、產證、檢疫證明、鑑定書等,均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 之違誤云云。
三、惟查:
㈠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 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 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違法,觀諸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指為違法,而資 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供承木耕公司 曾於101 年3 月4 日向勝億公司詢價,上訴人曾交付因出售 木材與木耕公司而交付之進口報單,及勝億公司曾向山淳公 司購買木材等情,佐以證人張淑敏、曾東山之證述,及卷附 變造後之DA /96/HJ95/0004號進口報單、原始DA/96/HJ95/0 004 號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102 年3 月18日關務 督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木耕公司於101 年3 月14日向勝 億公司詢問龍洞工程木材、於101 年4 月5 日詢問白布帆工



程木材之詢價單、勝億公司出售紅膠木予木耕公司之估價單 、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7 月5 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 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資料,經綜合判斷,認定 上訴人有前揭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及犯行。原判決並敘明 卷附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7 月5 日調科參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送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料,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程 式要件,亦即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測謊儀器(廠牌型號:La ffay ette-Lx4000)依測試圖譜判定符合原廠要求規範,測 謊員亦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上訴人身心及意識 狀態正常。並說明施測人員蔡忠益電腦測謊專業訓練課程結 業,有良好的專業訓練及施測能力,認該測謊鑑定有證據能 力之依據及理由(見原判決第6 頁,他字第3099號卷㈠第19 7 頁)。查上訴人在實施測謊前,亦填載身心狀況調查表, 經評估認適合受測後進行,此與同案受測之張淑敏經評估認 不宜受測,而未實施測謊有別(見他字第3099號卷㈠第 196 至214 頁),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影響上訴人測謊之準確性情 形。而刑事訴訟法為借重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人之意見 ,以利審判者對於事實判斷之形成,於同法第198 條、第20 8 條設有授權選任鑑定人、囑託機關鑑定之規定,並於同法 第206 條規定容許鑑定人、機關以書面報告其經過及結果。 本件受託鑑定單位為法務部調查局,該局業依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書面報告鑑定結果(見他字第3099號 卷第194 至214 頁),即符法律規定。上訴意旨謂本件未經 鑑定人提出報告,亦與卷內資料不符。又原判決謂上訴人供 承之事實為「其為勝億公司之負責人,勝億公司於101 年間 販售紅膠木與木耕公司,勝億公司亦有向山淳公司購買木材 ,且其有於101 年間交付進口報單與張淑敏」(見原判決第 7 頁第4 至6 行),並未指上訴人供述「向山淳公司購買紅 膠木」,更未指上訴人自白變造進口報單。而原判決係認張 淑敏標得鋐耀公司工程後,上訴人交付非洲硬鐵木樣品供張 淑敏送鑑定,確認材質無誤後,始交付系爭變造公文書,上 訴意旨指張淑敏在投標時已送交系爭變造公文書,時序有誤 云云,顯非依卷內資料指摘。另張淑敏已說明其為恐進口商 資料為客戶得知,僅塗銷進口商名稱及地址,未更動其他資 料(見偵字第645 號卷第26頁(反面),上訴人據此指張淑 敏變造本件文書,亦非依卷內資料指摘)原判決依上開證據 資料相互參酌印證,認上訴人有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行,其 證據之取捨、說明與審認,俱憑卷內訴訟資料詳加論述、指 駁,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且屬事實審法院 依憑卷內證據所為判斷之適法職權行使。上訴意旨仍謂上訴



人並無變造動機及目的,共同被告張淑敏始有變造之動機, 且其亦曾變造其他進口報單云云,係對原判決已說明及審酌 之事項,徒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 殊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㈡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 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 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 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 ,或所欲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而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 僅在延滯訴訟,甚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 調查之必要性。上訴意旨仍謂原判決未將查獲之變造進口報 單送鑑定,亦未調取龍洞工程鋐耀公司送審資料,以比對共 同被告張淑敏提供予鋐耀公司白布帆工程送審之進口報單是 否相同,顯有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然本件 公文書係變造而來,與原件不符,業經原製作機關財政部關 務署查明,有該署督察室於102 年3 月18日關務督發字第00 00000000號函認定在案(見他字第3099號卷㈠第166 頁)。 且於原審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 ?」時,上訴人答稱:「沒有」(見原審卷第14頁反面), 即已表示無其他證據需要調查,且本件事證明確,縱將查獲 變造送鑑定或是調查龍洞工程送審之進口報單與白布帆工程 是否不同,顯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不具關聯性,核無調查 必要,原判決就此未再行調查,難謂有上訴意旨所述應於審 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
㈢至其他上訴意旨或就原審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憑已意再事 爭執,或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均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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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