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56號
IPCA,106,行專訴,56,2018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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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專利師
梁雨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6 年6 月1 日經訴字第10606303630 號訴願決定,並經本院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第95148972號發明專利「請求項1 、3 至9、12 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應予撤銷。被告就第95148972號發明專利應作成「請求項1 、3 至9 、12至13舉發成立」之處分。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以「散熱扇之出線固 定構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5項(嗣經 修正為13項),經被告編為第95148972號審查,准予專利, 發給發明第I35587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 於102 年10月14日以其違反核准時(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 、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 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第2 項、第4 項及第同法施行 細則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參加人復於102 年11月25日及10 4年5 月21日提出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原告經通知後未就系爭專利更正 後內容提出補充舉發理由,案經被告依系爭專利更正本內容 及當事人所提出之書證資料審查,核認104 年5 月21日更正 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2 、10、11 刪除)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2 、4 項規定,准予更正,且該更正本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乃 以105 年11月4 日(105 )智專三(二)04178 字第105213 67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 年5 月21日之更正事項,



准予更正。請求項1 、3 至9 、12至13舉發不成立。請求項 2 、10至11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舉發 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 年6 月1 日經訴字 第106063036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證據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及9 不具新穎性:
㈠請求項1:
證據7 揭露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包含:一殼體( 22),在該殼體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26、28),在該二 端面間之殼體形成環繞之側壁(24),在至少一端面設有一 貫穿槽(26A 、28A );及一限位元件(80),由一端(84 )一體連接在該殼體之側壁上,另一端(98)係形成與側壁 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形成一導入口(如證據 7 圖8 );其中該貫穿槽(26A 、28A )內設有二側邊,該 二側邊各延伸有與殼體軸心線平行之X1、X2線,而該限位元 件之導入口係位於該X1、X2線所圈圍範圍之外。因此,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 。
㈡請求項9:
證據7 揭露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包含:一殼體( 22),在該殼體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26、28),在該二 端面間之殼體形成環繞之側壁(24);及一限位元件(80) ,由一端(84)一體連接在該殼體之側壁上,另一端(98) 係形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形成一導 入口(如證據7 圖8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 性,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二、證據7 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7 與證據3 之組合,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及9 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及9 不具進步性:
㈠請求項1及9: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與證據7 之技術比對已如前述,縱使 依被告將請求項1 及9 之「一體連接」用語不當地限縮解釋 為「一體成型」,然限位元件以一體成型方式與殼體連接實 已為證據3 所揭露,且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證 據3 圖1 至12均已揭示限位元件42A 、42B 、42C 、42 D 以一體成型方式與殼體之側壁47A 、47B 、47C 連接(參證 據3 說明書第3 欄第[0046]段及第4 欄第[0066]段等記載內



容),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之限位元件以一體成型方式 與殼體連接已為證據3 所揭露;再者,由系爭專利第1 圖可 知,限位元件87係與殼體80一體成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之限位元件以一體成型方式與殼體連接亦為系爭專利申 請時的公知常識;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之所有技術 特徵已為證據7 與公知常識、證據7 與證據3 所揭露,且系 爭專利說明書亦未就限位元件以一體連接方式連接在殼體側 壁的功效有任何記載或說明,可知限位元件以一體連接方式 連接在殼體側壁所產生的功效實屬習知功效,系爭專利請求 項1 及9 相較於證據7 與通常知識、證據7 與證據3 並未有 新功效產生,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為了固定導線及方便製造限位元件,顯然有動機而且能 夠輕易地將證據3 之限位元件應用到證據7 中,或者將限位 元件與殼體一體連接之通常知識應用到證據7 中,從而得到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之發明,故證據7 與通常知識之組合 或證據7 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9 不具 進步性,違反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㈡請求項4:
⑴證據7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 進步性:
由證據7 之圖1 、2 、5 、8 、11可知,證據7 揭露一種 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包含:一殼體(22),在該殼 體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26、28),在該二端面間之殼 體形成環繞之側壁(24),在至少一端面設有一貫穿槽( 26A 、28A );及複數個限位元件(80),由一端(84) 一體連接在該殼體之側壁上,另一端(98)係形成與側壁 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形成一導入口(如證 據7 圖8 );其中該貫穿槽(26A 、28A )內設有二側邊 ,該二側邊各延伸有與殼體軸心線平行之X1、X2 線 ,而 該限位元件之導入口係位於該X1、X2線所圈圍範圍之外。 由證據3 之圖12及其相關文字敘述可知,證據3 明確揭露 複數個限位元件(42C 、42D )可由一端一體連接在殼體 之側壁上。此點可由證據3 的全文獲得充分地證實。舉例 來說,證據3 之圖12及說明書第4 欄第[0066]段等記載內 容。由此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的技術特徵:「複數個 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之側壁上」確實已經 遭證據3 所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為了固定導線及方便製造限位元件,顯然有動機而且 能夠輕易地將證據3 之限位元件應用到證據7 中,並從而 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




⑵證據7 與通常知識的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7 所揭露(此部分 亦已為被告舉發審定書第9 頁理由⑺所肯認)。系爭專利 請求項4 之「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 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技術特徵部分,限位元件以一體連 接在殼體實為通常知識(系爭專利第一圖即可佐證),此 外,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均未記載「一體連接」之文字敘 述,亦未有任何記載「一體連接」對於限位元件或者出線 固定構造等有何具體功效產生,顯見「限位元件,由一端 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技術特徵 對於限位元件或者出線固定構造等技術特徵並未有任何新 的技術功效產生或功效上之增進。此外,就系爭專利請求 項4 之「複數個限位元件」技術特徵部分,其與證據7 之 限位元件(80)僅為數量上的差異,且參酌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9 頁第2 段記載可知,限位元件於數量上的增加僅為 達到增進防止脫落效果,而此功效之增進實為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明顯可以預期的技術功效( 增加限位元件的數量本就必然可以增進防止脫落效果),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複數個限位元件」技術特徵實不 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產生。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 術特徵已為證據7 與其申請時通常知識所揭露,也沒有產 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實為系爭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證據7 與通常知識等證據揭 露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7 與通常知識的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⑶由證據3 之圖12及其相關文字敘述可知,證據3 明確揭露 複數個限位元件(42C 、42D )可由一端一體連接在殼體 之側壁上。此點可由證據3 的全文獲得充分地證實。舉例 來說,證據3 之圖12及說明書第4 欄第[0066]段等記載內 容。由此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4 的技術特徵:「複數個 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之側壁上」確實已經 遭證據3 所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為了固定導線及方便製造限位元件,顯然有動機而且 能夠輕易地將證據3 之限位元件應用到證據7 中,並從而 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實不具 進步性,違反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㈢由證據3 的圖1 、2 可以清楚看出,限位元件不僅只有引線 固定勾42B ,尚包含引線固定勾42A ,而引線固定勾42A 之 方向與風扇的軸向為「垂直」,且引線固定勾42A 在證據3



的圖1 中也是用以固定與風扇的軸向平行之導線。故,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有動機將證據3 之引 線固定勾42A 連接於證據7 之殼體上且對應於貫穿槽下方之 側壁上,且不會有審定書中指出「與風扇的軸向平行而無法 固定通過貫穿槽之導線」的問題。如前所述,由證據7 圖8 可以清楚看出,扣持件80與管狀段24兩者在外觀上是「一體 連接」成一整體。由證據7 之相關文字敘述可以確知,證據 7 有教示扣持件80較佳地可由彈性塑膠材料所製成。此點至 少可由證據7 的第[0045]段獲得充分地證實。因此,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地根據證據7 的 教示,利用習知彈性塑膠材料製造扣持件80而使其具有足夠 彈性,因此只要將具有彈性之扣持件80的自由端扳開,證據 7 圖3 之彈性導線52即可置入而受到限位,則被告所稱之「 彈性導線52無法置入」問題將不復存在。故,證據7 已明確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之「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 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之技術特徵。三、組合證據3 及證據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至8 、及 12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至8 及12不具進步性 :
證據7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12所依附之獨立項所有的技 術特徵,至於請求項3 、12所附加的技術特徵,則為證據3 所揭露,屬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 明專利。此外,證據7 、3 之組合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8 所有的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至8 亦屬於系 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
四、證據3 、證據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系爭 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附加的技術特徵:「其中在殼體之另一 端面亦設有一貫穿槽」確實已經遭證據7 、3 所揭露。因此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了供導線通 過,顯然有動機而且能夠輕易地將證據7 之貫穿槽應用到證 據3 中,並從而得到請求項13申請專利之發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3實不具進步性,違反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
五、並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第95148972號發明專利請 求項1、3至9 、12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應予撤銷。2.被告 就第95148972號發明專利應為請求項1 、3 至9 、12至13舉 發成立之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證據7 圖8 已明確揭示扣持件80係一可分離之構件而非一端 一體連接在管狀段24上,明顯為「二體連接」,非系爭專利 之「一體連接」,故證據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之 「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 側壁上」技術特徵,證據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 9 不具新穎性。
二、證據3 圖1 雖揭示系爭專利之一殼體(圖柱部件41),在該 殼體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圖柱部件41之上下兩端面), 在該二端面間之殼體形成環繞之側壁(圖柱部件41之側面) ,限位元件(引線固定鉤42B ),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 之側壁上,另一端係形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 與側壁間形成一導入口。證據3 之固定勾42B 係與風扇的軸 向「平行」。而系爭專利之限位元件係與風扇的軸向「垂直 」且證據3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之「限位元件 ,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技術特徵,而 且證據3 揭示之引線固定鉤42B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限位元 件)之方向係與風扇的軸向「平行」,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找出要將其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 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之任何動機或目的,如強行組合證據3 及7 ,因證據3 揭示之引線固定鉤42B 係與風扇的軸向「平 行」則無法固定通過貫穿槽之導線,另參照證據3 第12圖揭 示之引線固定鉤42C 、42D 係與風扇的軸向「平行」同樣無 法固定通過貫穿槽之導線。證據3 圖1 、2 之引線固定勾 42A 應對應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貫穿槽」,而非「限位元 件」,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法找 出將證據3 圖1 、2 之引線固定勾42A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請求項之貫穿槽)連接於證據7 之殼體上且對應於貫穿槽下 方側壁之任何動機。
三、綜上,無論證據3 之限位元件42B 或一體成型的通常知識, 就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找出要將其 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之任何動機或目的 ,「證據7 及通常知識」或「證據7 及3 組合」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整體技術特徵,欲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倒數 第4 行記載「本發明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 構造,其在該散熱扇殼體之一端面設有一貫穿槽,且在該殼 體二端面間之側壁上設至少一個限位元件,使該散熱扇之導 線可以被有效之固定,以防止該導線因外力之拉扯而由其接 點位置脫落者」之功效,起訴理由僅就系爭專利部分技術特



徵(限位元件)情況下,即論究系爭專利欲達成功效並不正 確,事實上,應考量系爭專利整體技術特徵情況下,方能論 究系爭專利欲達成功效。
四、證據3 與證據7 之間,尚有不同之處:
㈠證據3 之限位元件(引線固定鉤42B ),由一端一體連接在 該殼體之側壁上,反觀,證據7 圖8 揭示扣持件80係一可分 離之構件而非一端一體連接在管狀段24 上 ,前者為「一體 連接」,後者為「二體連接」。
㈡證據3 在殼體之配線方向為徑向配線,證據7 在殼體之配線 方向為軸向配線。
㈢證據3 之殼體4 的圓筒部分41的外壁表面設有兩個臂47A 和 47B ,臂47A 和47B 在圓筒部分41的圓周方向上彼此分開18 0 度,引線固定鉤42B 與42A 分別突出於臂47B 和47A 上, 簡言之,證據3 之42B 與42A 於圓筒部分41的「圓周方向( 徑向)」上彼此分開180 度設置。反觀,證據7 之一貫穿槽 (切口26A 、28A )與扣持件80係一可分離之構件而非一端 一體連接在管狀段24上,簡言之,證據7 之切口26A 、28A 、扣持件80於殼體22的「軸向」上彼此分開設置。綜上,兩 者整體之空間組態顯然不同,再一次佐證證據3 及7 無任何 動機或目的組合。
五、證據7 或證據7 及3 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獨立項1 、4 、9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故亦不足以證明其附屬項3 、5 至8 、12、13不具進步性。
六、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肆、參加人陳述:
一、證據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違反99年專利法第 2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證據7 圖8 已明確揭示扣持件80係一可分離之構件而非一端 一體連接在管狀段24上,明顯為「二體連接」,非系爭專利 之「一體連接」,故證據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之 「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 側壁上」技術特徵。準此,證據7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9 之所有技術特徵,二者構造技術特徵尚有差異,是證 據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9 不具新穎性。二、證據7 、3 之組合及證據7 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均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違反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款 規定:
㈠證據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之「限位元件 ,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技術特徵; 而且證據3 揭示之引線固定鉤42A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限



位元件)亦非位於該貫穿槽之下方,故證據3 圖1 、2 之 引線固定鉤42A 並未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之「限位元件, 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 再者,證據3 之引線需由引線固定鉤42A 及引線固定鉤42 B 同時固定,其與系爭專利之導線3 係由貫穿槽14與限位 元件2 定位技術不同,更何況,證據3 之引線固定鉤42B 之方向係與風扇的軸向「平行」,因此,證據3 解決問題 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完全不同。
㈡系爭專利之「一體連接」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文義應解釋為「連接為一體」,證據7 圖8 已揭示扣 持件80係一「可分離之構件」而「裝設」在管狀段24上, 扣持件80可輕易與管狀段24分離,該扣持件80與管狀段24 係成分離之「二體」,難謂已「連接」為「一體」,且證 據7 說明書[0047]段記載:「第9 圖顯示扣持件80裝設在 風扇外殼22之角落64的凹槽66內的設置狀態圖。在完成裝 設之後,扣持件80係鎖固在該位置,但是透過將彈性鎖固 件86上抬的方式仍可以將扣持件80拆卸下來,並使得扣持 件80往左邊自凹槽66移出。」,故證據7 之彈性導線52在 該扣持件80裝上之前先被置入在該角落64的凹槽66內,待 扣持件80裝設在風扇外殼22之角落64的凹槽66內時,該扣 持件80 的 自由端即形成封閉狀態,因此,起訴理由雖稱 將證據7 圖3 彈性扣持件80的自由端扳開,即可將彈性導 線52置入受到限位云云,並非證據7 所揭示之使用方法, 且證據7 所教示之彈性導線52在該扣持件80裝上之前先被 置入在該角落64的凹槽66內完全相反,上述起訴理由自不 足採。故證據7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之「 限位元件,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 側壁上」技術特徵。
㈢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找出將扣 持件80與殼體22「一端一體連接」之任何動機或目的,縱 強行組合證據7 與證據3 ,而將證據7 之扣持件80與殼體 22「一端一體連接」,則證據7 圖3 之彈性導線52將無法 置入,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功效。因此,系爭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實無組合證據7 與3 之任何動機,縱 強行組合證據7 與證據3 ,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 、9 之「限位元件,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 壁上」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該技術特徵亦非所屬技術領 域之公知常識。
㈣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限位元件,由一端一 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另一端係形



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形成一導入 口」之技術特徵,並非系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證據7 、3 之組合或證據7 與通常知識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證據7 、3 之組合或證據7 與通常知識之 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不具進步性 。
三、證據7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至8 、 12至13違反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款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至8 、12、13係分別直接依附請求項 1 、4 、9 獨立項之附屬項,包括其所依附獨立項之所有技 術特徵,前述證據7 、3 之組合已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4 、9 具進步性,故證據7 、3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其附 屬項請求項3 、5 至8 、12、13不具進步性。四、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伍、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85頁):
一、證據7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新穎性?二、證據7 與通常知識的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 4 、9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3 與證據7 的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至9 、12至13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5年12月26日,核准審定日為100 年10月 21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 用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 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又按,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 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 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 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9年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4 項 定有明文。
二、本院得審酌新證據: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 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 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於原處分及訴願 階段僅提出證據2 至7 任一,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13不具新穎性,證據2 至7 任一,或證據2 至7 任一或其任 一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3(請求項2 、10 、11已於104 年5 月21日更正本經更正刪除,並經被告為舉



發駁回之審定)不具進步性,嗣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始提 出證據7 與通常知識的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9 不具進步性,乃就同一撤銷理由所提之新證據,並經被 告就該新證據提出答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得併予審究。至於原告於原處 分及訴願階段主張系爭專利違反99年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 第4 項規定,及除本院整理爭點以外之其餘證據及組合方式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部分 ,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已不主張,爰不予論究。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及系爭專利之改良:
⑴系爭專利第1圖所示之習知導線固定構造,其僅由在該槽 口86終端之該限位元件87來固定導線851,因此,當來自 外力拉扯該導線時,該導線在直接接受外力拉扯情形下, 該導線851容易由該限位元件87之開口脫出,該固定效果 不佳,因此該導線851亦常會發生因拉扯而由接點位脫落 。
⑵系爭專利第2圖所示之習知導線固定構造,其雖利用該卡 掣件93作壓掣固定該導線94,且與第1圖所示之習知導線 固定構造相較,具有較佳之導線94固定效果,惟該構造仍 係藉由一卡掣件93來壓掣該導線94承受來自外力之拉扯, 因此需額外製造該卡掣件93,且需將該卡掣件93壓入在一 橫向導槽91上以固定該導線94,因而在組裝上亦較不方便 ,且使該散熱扇之成本亦相對增加。
⑶系爭專利改良上述缺點,其提出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 造,由一殼體之二端各形成一第一端面及一第二端面,在 該第一端面與第二端面間之殼體係由一側壁環繞形成,該 殼體之至少一端面設有一貫穿槽;在殼體之該側壁上設至 少一限位元件,且該限位元件之一端固定於該側壁,另一 端係形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之終端與側壁 間形成一導入口。該散熱扇殼體被引出之導線係可以被限 位固定,以防止該導線因拉扯而形成由其接點脫落。 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104年5月21日更正本):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請求項共13項,其中第1 、4 、9 項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參加人於104 年5 月21日提出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 、4 、9 之內容,並刪除原請 求項2、10、11,經被告審查認為該更正本之更正內容符合 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4項之規定,應准予更 正。本件原告僅對於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3至9、12至13 舉



發不成立之部分,聲明不服,請求項1、3至9、12至13之內 容如下:
1.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包含:一殼體,在該殼體 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在該二端面間之殼體形成環繞之 側壁,在至少一端面設有一貫穿槽;及一限位元件,由一 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另一端 係形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形成一 導入口;其中該貫穿槽內設有二側邊,該二側邊各延伸有 與殼體軸心線平行之X1、X2線,而該限位元件之導入口係 位於該X1、X2線所圈圍範圍之外。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該限位元件之自由端與側壁所形成之導入口寬度係小於導 線之厚度。
4.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包含:一殼體,在該殼體 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在該二端面間之殼體形成環繞之 側壁,在至少一端面設有一貫穿槽;及複數個限位元件, 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另 一端係形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形 成一導入口;其中該貫穿槽內設有二側邊,該二側邊各延 伸有與殼體軸心線平行之X1、X2線,而該限位元件之導入 口係位於該X1、X2線所圈圍範圍之外。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該複數個限位元件係成上、下之排列設置。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該複數個限位元件係成非在同一直線上之錯開設置。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該複數個限位元件之導入口係各朝向不同方向。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該限位元件之自由端與側壁所形成之導入口寬度係小於導 線之厚度。
9.一種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包含:一殼體,在該殼體 之二端各形成有一端面,在該二端面間之殼體形成環繞之 側壁,該殼體之其中一端面設有一貫穿槽;及一限位元件 ,由一端一體連接在該殼體對應該貫穿槽下方之側壁上, 另一端係形成與側壁未連接之自由端,該自由端與側壁間 形成一導入口。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該限位元件之自由端與側壁所形成之導入口寬度係小於導 線之厚度。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散熱扇之出線固定構造,其中



在殼體之另一端面亦設有一貫穿槽。
四、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㈠證據2為2001年1月16日公告之美國第US6174145B1號「AXIAL FLOW BLOWER DEVICE」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106-10 3頁)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12月26日),可為系 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2技術內容:
揭示一種軸流式風扇裝置,在將供電電流的引線之結構固 定至馬達之固定結構之改良。
⑵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3 為2005年10月13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5/0000000A1號 「HEAT SINK FAN 」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102-92頁),其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12月26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3技術內容:
一種散熱片風扇包括散熱片及軸流風扇,且軸流風扇包括 馬達、葉輪及外殼。外殼之圓柱形部分之外壁表面形成有 臂,此臂與散熱片囓合且固定外殼及散熱片。臂具備引線 固定鉤。中間空間形成於引線固定鉤與臂之間,且引線可 拆卸地固持於中間空間中,增強了封裝或運輸操作,且將 引線安裝至電子裝備的操作的便利性增強。說明書第[001 5]段第11至16行揭示「引線固定鉤安裝於圓柱部分上,且 引線固定鉤可以整體地形成於圓柱形部分上。因此,可在 幾乎完全不增加生產成本的情況下產生引線固定鉤」。說 明書第[0046]段第7至10行揭示「引線固定鉤42B的上端一 體地固定在臂47B上,導線固定鉤42B的下端打開形成開口 46B」)。說明書第[0054]段揭示引線固定鉤42B由樹脂製 成,此樹脂為具有彈性的材料。即使突出部分421B與臂 47B之間的距離小於引線32之厚度,引線固定鉤42B亦彈性 地變形,且引線32可容易地固持於中間空間45B中。 ⑵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5 為2003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66836號「散熱風扇 的殼座」專利案(見原處分卷第81-72 頁),其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12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 前技術。
⑴證據5技術內容:
一種散熱風扇的殼座,包含一基板(11)、複數設於基板周 緣之支撐架、一設於基板周緣之定位架(13),及一環設於 基板外周緣而與每一支撐架及定位架相連結之框架。該基 板具有一可供扇輪(4) 之電源線(41)穿設的出線孔(112)



,且該定位架(13)是對應於該出線孔處,並具有一可導引 電源線之第一、第二導引部(131,132) ,及一設於該第一 、第二導引部之間而可定位該電源線之定位部(133) ,而 該框架(14)是具有一本體、一設於本體外側面而對應於該 第二導引部(132) 位置處之導線槽(142) ,及一設於該本 體而對應於該導線槽上之擋制片(143) 。藉由此設計,使 得繞設於該定位架(13)及框架(14)上之電源線(41),可分 別受到該定位部(133) 的定位及擋制片(143) 之擋制,而 達到緊緻、平整的功效。
⑵證據5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㈣證據6 為2003年3 月20日公開之JP0000-00000A 專利案(見 原處分卷第71-68 頁),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 年12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⑴證據6技術內容:
本發明的課題在於提供一種風扇馬達,其具備擋止結構, 該擋止結構可確實地擋止導線,並且可以將導線擋止於擋 止部時所增加之負荷不會使導線受到損傷之方式來擋止。 為了解決上述課題,該風扇馬達具備:馬達,…導線16, 其自前述馬達向前述罩殼2 外引出,以向前述馬達供應電 流;並且,在凹部22與突出部24之間形成有擋止部…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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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