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6年度,43號
IPCV,106,民專訴,43,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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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原   告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仕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   
              9樓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輔 佐 人 李柏翰   
被   告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振旺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鍾振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鍾振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鍾振旺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玖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第M441925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為原告所有 (原證1),專利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7月 12日止。被告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新公司)所 販賣之「強森牌電源自動切換開關(型號:KSN-4p100 ) ,原證3 ,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之 專利權範圍。被告廣新公司自104 年2 月9 日起至106年8 月份止銷售系爭產品至少553 臺,銷售總額應有新臺幣( 下同)3,443,524 元,而每臺成本應為4,041 元(原證 4 ),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應為1,208,851 元(計算 式:3,443,524 -4,041 ×553 =1,208,851 ),爰依專 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原告前於105 年10月11日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廣新 公司停止侵害系爭專利行為(原證5 ),惟被告廣新公司 迄今均未置理,其明知有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虞卻持續販賣 的行為,顯有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7條第2 項規定請求酌 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因被告鍾振旺係被告廣新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應與被告廣新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
(二)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959,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不得再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 之行為。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具有可撤銷之原因: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與被證1 之技術特徵,其中除了凸輪連接座32上 設有一撥塊324 ,及驅動齒輪33具有一外型對應且套設於 該撥塊324 上之套口331 外,其他之技術特徵則已為被證 1 所揭露;而撥塊324 與套口331 的特徵,係在改善其說 明書之先前技術項中所謂「專利公告M296542 一案(即被 證1 )…於組裝之動作上需要透過各元件之孔對孔對齊後 才能進行,對於組裝人員來說操作較不易」的缺失,以確 保系爭專利中其穿孔332 與鎖孔323 的定位而加快其固定 件90的鎖合速度;因此,系爭專利相較於被證1 之特徵差 異,其目的僅在為達到其所欲解決被證1 「組裝操作不易 」的問題。
⑵檢視系爭專利的元件,其中該凸輪連接座32就是組合被證 1 的凸輪連接座35與板體2 中之插接孔20部分,而省略其 插接孔20以外的部分,再將凸輪連接座35的圓形鎖板簡化 成矩形鎖板,並進一步將其一體成型予以製作完成者。亦 即系爭專利中的凸輪連接座32,其軸套部321、鎖板322、 及鎖孔323 ,就是原先被證1 的凸輪連接座35,而設有撥 孔325 之撥塊324 部分,就含蓋有原先被證1其板體2之插 接孔20的特徵,參見兩案之圖式;顯然,為了易於組裝及 節省元件,而在產品上所作的改良,應屬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況且將原先5 個元件減少成4 個元件,其改變係屬「簡 單變更」,而相對於電源開關的結構功能改善卻沒有任何



助益,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係針對被證1 中其齒輪與齒輪承載架的組合構件 予以改良,換言之,系爭專利之兩切換開關40、兩第二驅 動組50、連桿80、與撥片41等構件與被證1 中其齒輪32左 右兩側的機構完全相同,參見兩案之圖式(系爭專利第一 圖、被證1 第4 圖),即可獲得證明。又系爭專利請求項 2 的技術特徵與被證1 的圖式比對結果完全相同,則既然 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 相對於被證1 不具有進步性,而請求 項2之技術特徵已被被證1 所揭露,其又係附屬於請求項1 。因此,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相對於被證1 不具有 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2無法據以實施: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內容為:「…此外,該驅動齒盤52之 偏心位置連接一外伸之連桿80,該連桿80末端樞接於該撥 片41,進而可選擇性由該驅動馬達20驅動該撥片41朝雙向 做撥動之動作」。檢視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與其圖式中,未 述及連桿80與撥片41的樞接方式與機構,更無法從其說明 中進一步了解該驅動馬達20係如何驅動該撥片41朝雙向做 撥動;顯然,該說明書不明確且未能充分揭露,致使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現;因此 ,系爭專利請求項2無法據以實施。
4、系爭專利請求項3、4相較於被證1不具有進步性: 被證1說明書中有述明「把手插接孔20係六角形設於板體2 中心,可用一般L 型六角扳手插入把手插接孔20內扳動操 作」。其中,把手插接孔20揭露了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撥 孔325 之特徵;而L 型六角扳手可插入把手插接孔20內扳 動操作,則揭露了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特徵。既然系爭專 利的請求項2 相對於被證1 不具有進步性,而請求項3、4 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1 所揭露,其又係直接或間接附屬於 請求項2 。因此,可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 、4 相對於 被證1不具有進步性。
5、系爭專利請求項5無法據以實施: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內容為:「該撥塊324 之斷面呈矩型 ,以對應於一具有四角型套口之手工具60」。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中有關撥塊324 之相關特徵為:「該凸輪連接座32 於該鎖板322 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324 ;驅動齒輪 33中心處具有一套口331 ,其外型對應於該撥塊324 且對 應套設於該撥塊324 上…」。顯然,該套口331 之形狀與 尺寸完全密合於撥塊324 之斷面,因此,套口331 可套設



於該撥塊324 上,而使驅動齒輪33上的穿孔332 與鎖板32 2 上的鎖孔323 自動對齊,則固定件90即可進行其兩孔的 鎖合,無須花時間去找尋孔位,其目的即在加快鎖合速度 ,以解決被證1 「組裝操作不易」的問題(參被證1 說明 書中先前技術一節所述)。
⑵請求項1 中,系爭專利為了使驅動齒輪33上的穿孔332 與 鎖板322 上的鎖孔323 自動對齊,而令驅動齒輪33上的套 口331 完全密合於撥塊324 之斷面,且從其圖式第一圖中 可看出,其撥塊324 之頂面並未高於驅動齒輪33之表面, 那麼請求項5的特徵,即四角形套口之板手要套入撥塊324 之外緣就無法達成。既然四角形套口板手無法套入撥塊之 外緣,則請求項5 「撥塊之斷面呈矩型,以對應於四角型 套口之手工具」即無法實現。由於請求項5 係間接附屬於 請求項1 ,必須滿足其特徵之制約,因此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 所述,乃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無法據以實施者。
6、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9相較於被證1不具有進步性:   由於請求項6 至9 係間接附屬於請求項1 ,且僅為構件形 狀或板材之說明,不具有顯著特徵,其係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 得取得新型專利;既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 相對於被證 1 不具有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之請求項6 至9 相對於被 證1亦不具有進步性。
7、綜上所述,系爭專利顯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項規定,依法自不能取得新型專利。(二)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範圍: ⑴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 系爭專利之套口331 其外型對應於撥塊324 且對應套設於 該撥塊324 上;顯然,該套口331 之形狀與尺寸完全密合 於撥塊324 之斷面,亦即該撥塊324 為矩形斷面,該套口 331 亦呈矩形形狀且與該撥塊324 的斷面相同大小;惟, 檢視系爭產品的照片03、04可知,其撥轉塊為矩形斷面, 而其主動齒輪上的圓孔,不但形狀不是矩形,且其圓孔大 小遠大於該撥轉塊之斷面尺寸;因此,系爭產品不符合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
⑵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不適用均等論: 系爭專利套口331 之形狀與尺寸完全密合於撥塊324 之斷 面的作用,在將驅動齒輪33之套口331 套入該撥塊324 時 ,該驅動齒輪33上的穿孔332 與鎖板322 上的鎖孔323 自



動對齊,則固定件90即可進行其兩孔的鎖合,無須花時間 去找尋孔位,進而加快鎖合速度,以解決被證1 『組裝操 作不易』的問題(參系爭專利其說明書中先前技術一節所 述)。反觀系爭產品因其圓孔大小遠大於該撥轉塊之斷面 尺寸,組裝人員在將主動齒輪之圓孔套入該撥轉塊時,自 然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減少找尋孔位的功能及降低生產成本 的效果;故系爭產品之圓孔與系爭專利之套口331 作比較 ,其技術手段、達成功能、與產生功效均不相同;因此, 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不適用『均等論』。 ⑶由於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讀取」, 亦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專利範圍。
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專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內容為「…此外,該驅動齒盤52之偏 心位置連接一外伸之連桿80,該連桿80末端樞接於該撥片 41,進而可選擇性由該驅動馬達20驅動該撥片41朝雙向做 撥動之動作」。
⑵檢視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與其圖式中,並無述及連桿80與撥 片41的樞接方式與機構,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更無法從其說明中進一步了解該驅動馬達 20係如何驅動該撥片41朝雙向做撥動;顯然,該說明書中 未能明確且充分揭露該驅動馬達20與該撥片41之間的連動 機構,因此上述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係無法據以實施。 ⑶檢視系爭產品照片05、06可知,其驅動齒盤之偏心位置連 接一外伸之連桿;一滑塊係設置於該驅動齒盤下方,且其 兩端各別套設於一圓桿外緣使該滑塊可左右滑動;該連桿 之末端伸入該滑塊頂面的滑槽內,一撥片設置於該滑塊下 方,其頂端則伸入該滑塊底面的凹槽內;當驅動齒盤受主 動齒輪驅轉時,偏心的連桿將推動滑塊滑動,進而驅使該 撥片位移而觸接切換開關,使市電或緊急發電機之電源與 負載端連通;同時系爭產品的撥片於位移行程中,也會觸 接一微動開關,使馬達停止該主動齒輪之驅轉,而進一步 使該撥片停止位移。
⑷既然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揭露未能充分明確,使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反觀系爭產品 其馬達與撥片之間的連動機構,包括有滑塊之滑槽與凹槽 ,且進一步觸接微動開關以停止馬達之驅轉,其動作程序 明確而合理;因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 專利範圍,其理甚明。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專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內容為「…該撥塊324 之上端處設有 一撥孔325 」。檢視系爭產品照片03可知,其撥轉塊之上 端處設有一螺絲孔;因此,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 項3之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撥孔325 係為了「可插置」手工具,既然其功能 為「可插置」就代表常態時段該撥孔325 係空置狀態,當 需手動操作時再由使用者插置手工具;反觀系爭產品照片 07可知其螺絲孔係為了鎖合一手動板手,且其套孔內置有 一壓縮彈簧,使常態時段該手動板手係受該壓縮彈簧頂制 而旋空套置在該撥轉塊上,因此當馬達驅轉該主動齒輪轉 動時,該手動板手不會隨該撥轉塊而旋轉;當需手動操作 時,則使用者需壓制該手動板手使其套孔密合套置在該撥 轉塊上,以轉動該主動齒輪;因此,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3亦不適用均等論。
⑶由於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文義讀取」, 亦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 專利範圍。
4、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比對,不符合「 文義讀取」,也不適用「均等論」。因此,系爭產品相對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並無構成侵權之事實。(三)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效力不及於系爭產品: 系爭產品被告早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經製造及銷售,且買 賣合約與銷售發票等紀錄均有留存(被證5 )。依專利法 第59條第3 項規定,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效力自然不及於系 爭產品。
(四)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本院卷一第145頁):(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自101 年11月21日至 111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廣新公司製作、販售系爭產品。
四、本件爭點如下(參本院卷一第145至146頁):(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之專利權範圍?(二)被證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 具進步性?
(三)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是否有理由?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




 1、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 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 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否認系爭專 利具有可專利性,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依前開規定,本院 就被告之抗辯有無理由,應自為判斷。又系爭專利係於10 1 年7 月13日申請,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1 年10月 5 日審定核准之,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 審定時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 利法為斷。
2、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廣新公司於104 年至106 年8 月間製造 銷售侵害其專利權之系爭產品,原告並於105 年5 月31日 於市面上購得系爭產品(參本院卷一第37頁),則依原告 所主張之前揭事實,本件就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 訴之聲明第1 項所示之金額一節,自應適用該期間之法律 即現行專利法為斷。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為一種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其包含一主殼;一驅 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內,其一驅動軸朝上延伸;及 一第一驅動組,其包含一齒輪承架、一凸輪連接座及一驅 動齒輪;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驅動軸上;該凸輪連接 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軸套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 軸並靠置於該齒輪承架,且該軸套部上端設有一鎖板,該 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少一鎖孔,再者更進一步於該鎖板 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其中該驅動齒輪套設於該撥 塊上,且驅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孔處設有穿孔,進而利用 對應之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鎖固於該鎖孔中。(參本院卷 一第22頁所示摘要)
2、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 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之請求項為1至3 ,其內容分述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其包含:
一主殼,其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
一驅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之該容置空間內,且該驅



動馬達上套設有一齒輪減速器,而該齒輪減速器之一驅動 軸朝上延伸;及一第一驅動組,其包含一齒輪承架、一凸 輪連接座及一驅動齒輪;其中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驅 動軸上;其中該凸輪連接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軸套 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軸並靠置於該齒輪承架,且於該 軸套部上端設有一鎖板,該鎖板朝軸套部之兩側延伸且於 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少一鎖孔,再者更進一步於該鎖板 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其中該驅動齒輪中心處具有 一套口,其外型對應於該撥塊且對應套設於該撥塊上,且 該驅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孔處設有一穿孔,進而可利用對 應之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鎖固於該鎖孔中,以將該驅動齒 輪固定於該鎖板之上。
⑵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其中該 電源開關改良結構進一步包含:兩切換開關,其分別對應 設於該主殼且相鄰於該驅動馬達,且於該切換開關上側設 有一撥片;及兩第二驅動組,其分別對應設於一該切換開 關之上且鄰接於該第一驅動組,其中該第二驅動組包含一 固定承架及一驅動齒盤;其中該固定承架對應設於該主殼 之上壁面內側處,且於該固定承架之上表面設有一螺鎖孔 ;其中該驅動齒盤具有一軸孔,且於該軸孔下側處穿以一 鎖固件,並透過該鎖固件螺鎖於該固定承架之該螺鎖孔, 而將該驅動齒盤可旋轉地設於該固定承架上,而該驅動齒 盤之橫向外環處設有齒牙,其對應嚙合於該驅動齒輪,此 外,該驅動齒盤之偏心位置連接一外伸之連桿,該連桿末 端樞接於該撥片,進而可選擇性由該驅動馬達驅動該撥片 朝雙向做撥動之動作。
⑶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其中該 撥塊之上端處設有一撥孔。
(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參原證3、6實品圖): 1、系爭產品係一種「強森牌電源自動切換開關」改良結構, 其包含一主殼;一驅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內,其一 驅動軸朝上延伸;及一第一驅動組,其包含一齒輪承架、 一凸輪連接座及一驅動齒輪;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驅 動軸上;該凸輪連接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軸套部對 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軸並靠置於該齒輪承架,且該軸套部 上端設有一鎖板,該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少一鎖孔,再 者更進一步於該鎖板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其中該 驅動齒輪套設於該撥塊上,且驅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孔處



設有穿孔,進而利用對應之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鎖固於該 鎖孔中。
2、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圖示:如附圖二所示。(四)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被證1:
⑴被證1 係95年8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96542 號「電源切 換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1技術內容:
一種電源切換開關改良結構,係在切換開關外架鎖有一外 殼體,外殼體上設有動力馬達,透過減速齒輪組而帶動切 換機構,該切換機構係於轉盤之偏心位置連接外伸之連桿連桿末端樞接撥片,撥片與切換開關之撥桿結合,其特 徵在於:該馬達串接之終端齒輪向外一面係設有一把手插 接孔,以及在外殼體相對的表面上設有一把手穿孔;藉此 ,電源切換開關結構組成時不用連設把手,並能有效減少 組裝時間降低零件成本及縮小體積。(參本院卷一第109 頁所示摘要)
⑶被證1圖示:如附圖三所示。
2、被證2:
⑴被證2 係101 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364500 號「高扭 力栓槽軸」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技術內容:
一種高扭力栓槽軸,包含一轉動件、沿一軸線與該轉動件 套合的一傳動組,及一栓鍵組。該轉動件具有形成在一外 表面的數第一半圓槽。該傳動組具有形成在一內表面的數 第二半圓槽。該栓鍵組具有分別穿置在該第一半圓槽與該 第二半圓槽間的數圓柱鍵,及使該等圓柱鍵與該傳動組形 成連動的至少二限位件。藉此,利用半圓槽方便加工的特 性,配合被限位的圓柱鍵,在不影響傳動扭矩的情形下, 達到簡化製程、降低成本、提高精度的目的,進而提升加 工效益。(參本院卷一第116頁所示摘要)
⑶被證2圖示:如附圖四所示。
(五)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 1、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9個要 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1A「一種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其包含:」; ⑵要件編號1B「一主殼,其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 ⑶要件編號1C「一驅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之該容置空



間內,且該驅動馬達上套設有一齒輪減速器,而該齒輪減 速器之一驅動軸朝上延伸;」;
⑷要件編號1D「及一第一驅動組,其包含一齒輪承架、一凸 輪連接座及一驅動齒輪;」;
⑸要件編號1E「其中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驅動軸上;」 ;
⑹要件編號1F「其中該凸輪連接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 軸套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軸並靠置於該齒輪承架,」 ;
⑺要件編號1G「且於該軸套部上端設有一鎖板,該鎖板朝軸 套部之兩側延伸且於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少一鎖孔,再 者更進一步於該鎖板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 ⑻要件編號1H「其中該驅動齒輪中心處具有一套口,其外型 對應於該撥塊且對應套設於該撥塊上,」;
⑼要件編號1I「且該驅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孔處設有一穿孔 ,進而可利用對應之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鎖固於該鎖孔中 ,以將該驅動齒輪固定於該鎖板之上。」;
2、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要件之技術特徵,可解 析為9個要件,分別為:
⑴要件編號1a「一種強森牌電源自動切換開關,其包含:」 ;
⑵要件編號1b「一主殼,其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 ⑶要件編號1c「一驅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之該容置空 間內,且該驅動馬達上套設有一齒輪減速器,而該齒輪減 速器之一驅動軸朝上延伸;」;
⑷要件編號1d「及一第一驅動組,其包含一齒輪承架、一凸 輪連接座及一驅動齒輪;」;
⑸要件編號1e「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驅動軸上;」; ⑹要件編號1f「該凸輪連接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軸套 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軸,」;
⑺要件編號1g「該軸套部上端設有一鎖板,該鎖板朝軸套部 之兩側延伸且於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少一鎖孔,再者更 進一步於該鎖板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 ⑻要件編號1h「該驅動齒輪中心處具有一套口,其套設於該 撥塊上,」;
⑼要件編號1i「該驅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孔處設有一穿孔, 進而可利用對應之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鎖固於該鎖孔中, 以將該驅動齒輪固定於該鎖板之上。」;
3、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要件(要件1A至1I) 特徵的文義比對:




⑴要件1A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皆為 電源自動切換開關裝置,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 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電源開關改良結構」之特徵。 ⑵要件1B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其本體具有一主殼,其內 部設有一容置空間,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要件1B「一主殼,其內部設有一容置空間;」之特 徵。
⑶要件1C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之 驅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之該容置空間內,且該驅動 馬達上套設有一齒輪減速器,而該齒輪減速器之一驅動軸 朝上延伸,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 件1C之「一驅動馬達,其對應設於該主殼之該容置空間內 ,且該驅動馬達上套設有一齒輪減速器,而該齒輪減速器 之一驅動軸朝上延伸;」特徵。
⑷要件1D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其具有第一驅動組,其包 含一齒輪承架、一凸輪連接座及一驅動齒輪,故從系爭產 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D「及一第一驅動組 ,其包含一齒輪承架、一凸輪連接座及一驅動齒輪;」之 特徵。
⑸要件1E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 驅動軸上,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 件1E「其中該齒輪承架對應套設於該驅動軸上;」之特徵 。
⑹要件1F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該凸輪連接座於下端具有 一軸套部,該軸套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軸,故從系爭 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F「其中該凸輪連 接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軸套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 動軸並靠置於該齒輪承架,」之特徵。
⑺要件1G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該軸套部上端設有一鎖板 ,該鎖板朝軸套部之兩側延伸且於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 少一鎖孔,再者更進一步於該鎖板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 撥塊,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G 之「且於該軸套部上端設有一鎖板,該鎖板朝軸套部之兩 側延伸且於鎖板兩側處分別設有至少一鎖孔,再者更進一 步於該鎖板中央處朝上延伸設有一撥塊;」特徵。 ⑻要件1H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該驅動齒輪中心處具有一 套口,其套設於該撥塊上,故從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要件1H「其中該驅動齒輪中心處具有一套口 ,其外型對應於該撥塊且對應套設於該撥塊上,」之特徵 。




⑼要件1I特徵:由系爭產品可知,該驅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 孔處設有一穿孔,進而可利用對應之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 鎖固於該鎖孔中,以將該驅動齒輪固定於該鎖板之上,故 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I「且該驅 動齒輪上對應於該鎖孔處設有一穿孔,進而可利用對應之 固定件穿過該穿孔而鎖固於該鎖孔中,以將該驅動齒輪固 定於該鎖板之上。」之特徵。
⑽綜上,系爭產品的技術內容,對應系爭專利要件編號部分 1A至1E、1G及1I可自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讀取,1F及1H無 法自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讀取,以文義分析時,無法完全 讀取,而不符合文義侵害。
4、均等分析: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編號1F之均等比對分析: 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產品該軸套部並未靠置於該齒輪 承架,惟該齒輪承架鎖固於齒輪減速器,雖與系爭專利 將該軸套部直接軸向靠置於該齒輪承架略有不同,但兩 者所運用的技術手段,均係藉由固定件鎖固或壓抵方式 將齒輪承架軸向固定,惟此技術手段差異僅係為該創作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因前述技術手段所達成「利用固 定件鎖固齒輪承架」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該相應技術手 段所達成「利用軸套部與齒輪承架相互接觸抵靠」之功 能,皆利用相關元件軸向固定功能應為實質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因前述技術手段所產生「齒輪承 架鎖固於齒輪減速器基座」之結果,與系爭專利該相應 技術手段所達成「齒輪承架軸向固定於齒輪減速器」之 結果係為相同。
④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 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且產生相同的結果,故系爭 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F符合均等論。因此 ,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均等範圍。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編號1H之均等比對分析: 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產品驅動齒輪中心圓形套口套設 方型撥塊上,雖與系爭專利將該驅動齒輪中心套口對應 套設撥塊上略有不同,但兩者所運用的技術手段,均係 藉由固定件鎖固方式將驅動齒輪軸向固定,惟此技術手 段差異僅係為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能輕易完成者。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具有實質相



同的技術手段。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因前述技術手段所達成「利用固 定件鎖固」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該相應技術手段所達成 「以利固定件進行加強鎖固」之功能,皆利用固定件軸 向固定功能係為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因前述技術手段所產生「將驅動 齒輪鎖固於第一驅動組」之結果,與系爭專利該相應技 術手段所達成「將驅動齒輪固定於第一驅動組上」之結 果係為相同。
④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 段、達成相同的功能、且產生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H符合均等論。因此,基 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 範圍。
⑶被告固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F「其中該凸輪連接 座於下端具有一軸套部,該軸套部對應套設固定於該驅動 軸並靠置於該齒輪承架,」反觀系爭產品其軸套係以一固 定螺絲鎖固於主軸之外緣(如原證3 照片17所示),因此 軸套部無需靠置於馬達承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 手段、達成功能、產生功效均不相同云云(參本院卷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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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