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7年度,15號
IPCM,107,刑智上易,15,20180313,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永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晏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
度智易字第4 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85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 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 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 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 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 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 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 ,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 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 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 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 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 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 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 書狀所敘述上訴理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 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 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徐永金劉晏竹共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各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 仟元折算1 日;被告愛巴 士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愛巴士公司)法人,其代表人、受雇



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被告等收受判決後,於民國107 年 2 月12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理由 略以:「一、徐永金劉晏竹均於調查審理程序中詳實說明 ,徐永金為登記負責人,從未指示劉晏竹辦理商標申請事項 ,劉晏竹也未就商標申請事先向徐永金說明及報告,商標申 請各項文件和與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鹿公司 )或中鹿委託代理人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洽談合解過程中, 徐永金先生從未參與其中,乃至於愛巴士公司委託捷登智慧 財產權事務所員工○○○的各項代辦業務,徐永金先生也從 不知情並無參與,判決所述上開據實陳述實屬臨訟卸責之詞 ,不足為採信,殊屬可議。二、被告劉晏竹於104 年12月28 日委請捷登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員工○○○申請商標分割,雖 已知悉(ibus) 在文字組合及外觀上已與告訴人中鹿公司雷 同,智慧財產局(104)慧商20683 字第10490494190 號核駁 理由先行通知書核駁愛巴士公司上開商標註冊之申請,是程 序上據中鹿公司陳述意見核駁第039 類申請,但基於對捷登 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專業之信任,乃同意辦理商標申請案號00 0000000 之分割申請續行商標權爭議,惟劉晏竹並不清楚分 割申請流程,捷登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員工○○○也未詳加說 明,被告劉晏竹主觀上並無故意再度侵害之犯意。三、證人 創集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審理中證稱之(ibus) 創作,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須符合「原創性 」(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及創意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 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依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於102 年11月12日發布智著字第10200091000 號令,對 於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著作例示規則中「字型繪晝」 之內涵加以說明,著作權法對於「字型繪晝」之保護,係就 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而不及於個別文 字,否則違反著作權之立法意旨。本函令指出所謂「字型繪 晝」係指針對一組字群,其中包含常用之字彙,而每一字具 有同一特質之設計,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亦即係以整組 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圖之藝術創作。因文字本身 具有傳達訊息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除專門以製作重製 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大眾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 字型繪畫」云云。
三、經查:
㈠原審判決第3 頁第9 行所載「106 年7 月18日」、第16行所 載「106 年2 月2 日」係顯然錯誤,分別應更正為「105 年 7 月18日」、「105 年2 月2 日」,合先敘明。



㈡原審判決已敘明本案被告徐永金實係指示被告劉晏竹負責處 理被告愛巴士公司之人事、財務及商標事項之處理,被告徐 永金對於被告劉晏竹使用如附件所示「ibus」圖案申請商標 註冊分割,自難諉為不知,於原判決第9 頁有罪理由第㈤點 詳加論述,並就本案難僅以證人劉晏竹證稱其為本案申請分 割商標前,未受被告徐永金指示及事先向被告徐永金告知乙 情,做為對被告徐永金為有利認定,況本案之申請分割商標 ,申請書及委任書確有蓋用被告徐永金之印文,有智慧財產 局106 年9 月27日(106 )智商50056 字第10680523190 號 函暨所附被告愛巴士公司之商標註冊分割申請書在卷可佐( 見原審卷第68頁至第81頁),於原判決第9 頁倒數第2 行起 至第10頁第9 行有罪理由第㈥點亦妥為論述,故認定被告徐 永金辯稱從不知情並無參與云云,為不足採。被告徐永金猶 執陳詞,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 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 當或違法,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即非可採。 ㈢就被告劉晏竹上訴意旨所稱其主觀上並無故意再度侵害他人 著作權之犯意乙節,原審判決已於第8 至9 頁有罪理由第㈣ 點、第10頁第㈦點論述明確,則被告劉晏竹上訴空言「基於 對捷登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專業之信任,乃同意辦理商標申請 案號000000000 之分割申請續行商標權爭議,惟劉晏竹並不 清楚分割申請流程,捷登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員工○○○也未 詳加說明」云云,不致動搖原判決之正確性,亦不致使本院 認為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㈣就被告劉晏竹固辯稱:附件所示「ibus」圖案只是文字組合 並非美術著作云云。然查,原審判決第5 至8 頁有罪理由第 ㈢點,依據證人即創集設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證人○○○於原審審理中,所提出台灣愛巴 士交通聯盟企業標誌及標誌創意說明中,亦有完整呈現如附 件所示「ibus」圖案之設計內涵及使用於各個不同商品之使 用圖例,有該說明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36 頁至第168 頁 ),因而認定如附件所示「ibus」圖案為美術著作。職是, ,足認被告劉晏竹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
㈤承上,經核原審法院已於判決內記載認定被告犯罪所依憑之 證據及適用之法條,並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被告徐永金為愛巴士公司代表人,於事前即指示被告劉晏 竹負責被告愛巴士公司之商標申請,而被告劉晏竹於明知上 開『ibus』圖案,為告訴人中鹿公司享有美術著作之情況下 ,仍以如附件所示圖樣,委請不知情之捷登智慧財產權事務 所員工○○○持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分割商標註冊,以此方



式侵害告訴人中鹿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罔顧他人所有之智慧 結晶,亦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渠 等行為實非可採,兼衡被告徐永金劉晏竹2 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涉案情節及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被告愛巴士公司亦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 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刑」等語(見原判決第8 頁倒 數第14至26行),顯已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並無任何不 當或違法之處。被告等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 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 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 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說 明,本件被告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 條、第36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1/1頁


參考資料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集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