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秀琴即臺北市私立博勝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