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777號
STEV,106,店簡,777,2018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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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昕皓
被   告 廖盈嘉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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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