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災補償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106年度,7號
STEV,106,店勞簡,7,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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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婉姣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馬蕙蘭即莉蓁日式咖哩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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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