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調字,107年度,110號
SSEV,107,新簡調,110,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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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許廷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進男李秋燕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 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起訴狀略以:原告自民 國105年10月3日至展泰興公司任職,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45,000元,被告2人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共同犯意, 由被告李秋燕於105年10月3日將原告之月薪登載於公司業務 上作成之人事資料,持以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中央 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報投保原告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 康保險,致生損害原告之權益,依法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 失等語,觀諸原告起訴狀內容難認已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 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上揭規定,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件: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欲請求被告做何給付或行為。二、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以何法條為依據提起 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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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