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487號
SSEV,106,新簡,487,2018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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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鑫鐸
訴訟代理人 王曾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0元【計算式:2.77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36,000元(公告土地現值)=99,72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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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