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64號
GSEV,107,岡補,6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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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64號
原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澤祿即永大興
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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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