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慈、蘇詩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徐秀慈、蘇詩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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