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96號
PTEV,107,屏補,96,201803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96號
原   告 瑞光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承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萬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
瑞光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