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7年度,117號
PTEV,107,屏補,117,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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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陳楊碧月即元一建材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3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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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