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4,1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