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先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智、王美玲及洪享成因106 年度屏簡
字第284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225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78.4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 元/ 平方公尺=196,22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對於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