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284號
PTEV,106,屏簡,284,20180308,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智
      王美玲
      洪享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先傳間因106 年度屏簡字第284 號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01,625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60.65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2,500 元/ 平方公尺=401,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對於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