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智
王美玲
洪享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先傳間因106 年度屏簡字第284 號返還
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01,625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60.65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2,500 元/ 平方公尺=401,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對於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