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7年度,5號
SLEV,107,士聲,5,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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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雲鵬
      楊斯馨
      楊錦澤
      楊煥彩
      楊暖香
      楊美鈴
      楊漢川
      楊良玉
      楊悅治
      許玉男
      楊文明
      彭燦蓮
      楊敏昇
      楊家豪
      劉玟秀
      彭燦輝
      邱美莉
      彭居財
      謝泰毅
      謝芷瑄
      彭蔡月桂
      楊正德
      江龍金
      江玉明
      江明治
      江建權
      江雨潔
      江明和
      江明忠
      蔡良順
      蔡再添
      蔡添貴
      蔡添福
      蔡明珠
      蔡月英
      蔡月鳳
      楊武雄
      楊正忠
      楊天祥
      楊鴻賓
      楊秀蘭
      黃楊月雲
      楊綵妮
      楊麗華
      陳裕許
      林春成
      林傅鳳嬌
      林雅婷
      林雅君
      林雅鈴
      林桂蘭
      洪林麗雲
      陳樹旺
      陳文賢
      蔡陳淑
      陳梅
      陳玉蓮
      陳金釵
      黃蔡秀清
      黃國隆
      黃鈴琴
      黃慶原
      黃素芬
      楊晉嘉
      林萬富
      林清源
      林清棟
      林美人
      楊錫昌
      楊雅惠
      楊雅錚
      楊錦華
      楊秀玉
      陳楊淑美
      楊錦淑
      楊旗祥
      楊旗來
      楊照煌
      楊其賓
      林楊禮
      王楊月
      楊悅治
      楊美珠
      楊南
      楊振銜
      楊德誠
      楊德發
      楊德乾
      楊玉釵
      莊玉麗
      楊木火
      楊木男
      楊清輝
      楊臣淦
      楊臣基
      楊月華
      張楊梅
      楊傳
      楊吳碧雲
      楊明理
      楊寶陽
      楊雅淳
      李慧敏
      陳炳坤
      沙湖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榮波
相 對 人 楊宏洲
      楊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欲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 規定出售系爭土地,依規定對相對人為優先承買之通知 ,惟依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卻以招領逾期為由遭致 退回,且無法知悉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相對人已 經遷出原設籍地址,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 證信函予相對人,亦因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有聲請人提 出之信封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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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