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清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中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