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90號
原 告 皇宮綠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猷
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律師
被 告 王畬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82 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裁定 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