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7年度,100號
CYEV,107,嘉簡調,100,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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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呂金福
      呂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金福呂全成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效。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就坐落嘉 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3 建號建物 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此乃需經 法院調查始得確認是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調解程序原 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本事件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 顯屬違誤,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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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