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7年度,135號
CYEV,107,嘉小,135,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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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范智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來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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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