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洪高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1,44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人民幣80,000元×新臺幣(下同)4.643元(起訴日即106年12月
25日人民幣賣出匯率)=37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