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7年度,69號
OLEV,107,員簡,6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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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69號
原   告 江吉崧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之調解庭期,當庭收受被告所提
  出之民事答辯狀。依其答辯狀所述,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於本件原告起訴前,已更名為東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何孟峰,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之被告究為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亦或東政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應予補正。
二、依原告所補正之被告,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更正後起訴狀、繕本各一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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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