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嘉玲
相 對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07 年 度投補字第136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案件概 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 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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