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6年度,411號
NTEV,106,投簡,411,201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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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蕙倫

法定代理人 張粢蟬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玫君即展興商店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3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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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