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7年度,71號
NHEV,107,湖調,71,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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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穩茂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生
相 對 人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報酬事件所生爭執,兩造曾合意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有兩造間新北市南區節能路 燈換裝暨維護案-資訊暨維護管理系統契約書第八章第8.2 條約定可參。是本件應由新北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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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茂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