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7年度,9號
NHEV,107,湖聲,9,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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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傑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 97 條固有明文。惟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 效力。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為之。民法第 96 條、民事訴訴法第 127 條第 1 項分別規 定甚明。是則,對於無行為能力之法人組織為意思表示,自 應對於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為之,始屬合法。二、經查,相對人天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天傑公司)為有限公 司組織,登記代表人即董事為洪師偉,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 表存卷可參。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天傑公司對外應由其代表 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其代表人洪師偉住之所係位於新 北市○○區○○街000號之1,亦有本院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憑。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收件人並未列 載相對人天傑公司之代表人及其住所地址,而聲請人亦未提 出已向相對人代表人洪師偉住所寄送而無法送達之證據,自 無以認定相對人天傑公司確有無法送達之情事。是聲請人逕 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即無從准許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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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