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5年度,7號
NHEV,105,湖訴,7,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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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員晉梅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練炫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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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