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5年度,965號
NHEV,105,湖簡,965,2018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965號
原   告 王玖申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被   告 黃筠倩
      黃安平
      黃蘇美
      黃金磊
兼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安順
被   告 黃碧雲
      曹運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芝
被   告 曹育禎
      曹育華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珠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美芬
被   告 鄭阿珠(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黃琼薰(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黃志雄(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黃品陞(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請求被告15人給付金額合併計算共為108,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 元,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差額裁判費6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