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965號原 告 王玖申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被 告 黃筠倩 黃安平 黃蘇美 黃金磊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安順被 告 黃碧雲 曹運隆訴訟代理人 陳淑芝被 告 曹育禎 曹育華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珠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美芬被 告 鄭阿珠(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黃琼薰(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黃志雄(即黃有吉之繼承人) 黃品陞(即黃有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原告請求被告15人給付金額合併計算共為108,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 元,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差額裁判費6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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