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116號原 告 王嘉穗被 告 仁愛特區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郁茗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黃于庭律師 陳貞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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