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附民字,107年度,8號
NHEM,107,湖簡附民,8,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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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湖簡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牛柔評
附民被告  賴金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湖簡附民字第8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施月耀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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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