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93號
CLEV,107,壢簡,93,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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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93號
原   告 姜義正
被   告 邱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4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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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