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79號
CLEV,107,壢簡,79,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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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79號
原   告 葉鈞洲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一○六年度司票字第八三八八號本票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 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 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 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執原告所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共11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 司票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而原告否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請求權 存在,顯然兩造就本件本票債權請求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 ,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 依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本票 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如 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3頁反面),經核其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由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經鈞院核發 系爭本票裁定,惟系爭本票是原告於民國98年因叫料而預先 簽發之本票,作為貨款支付之擔保,但已經結清,且系爭本



票之到期日係從98年9 月1 日至99年7 月1 日(詳如附表) ,系爭本票之請求權均已時效消滅完成,而被告遲至106 年 10月24日始鈞院為請求,是系爭本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被告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等語。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並因而取得系爭本票裁定之事 實,經本院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屬實。
四、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 法第2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 之行為,雖非起訴,而屬非訟事件,惟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 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 1 款之「請求」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23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係 從98年9 月1 日至99年7 月1 日,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稽 (見系爭本票裁定卷第6 至9 頁),又被告遲於106 年10月 24日始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此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證(見 系爭本票裁定卷第2 頁),是依前揭規定,是系爭本票之消 滅時效業已完成,應堪認定,從而,本件原告主張時效抗辯 ,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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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83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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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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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8年9 月1日 │CH685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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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7月28日 │8,000元 │98年10月1 日│CH685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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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8年11月1 日│CH68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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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8年12月1 日│CH68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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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9年1月1 日 │CH68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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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9年2月1 日 │CH685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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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9年3月1 日 │CH685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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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9年4月1 日 │CH685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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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9年5月1 日 │CH685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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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年7月28日 │10,000元 │99年6月1 日 │CH685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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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年7月28日 │100,000元 │99年7月1 日 │CH685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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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