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286號
CLEV,107,壢簡,286,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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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原   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被   告 陳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 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 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好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兼連帶保證人之名義,與原告簽定加盟契約書 ,依據加盟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等語,查兩 造已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加盟款契約書第22條第9 款約定足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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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