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調字,107年度,2號
CLEV,107,壢司調,2,201803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簡毓芸(原名;簡珮鈺)
      簡裕芳
      簡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簡毓芸(原名;簡珮鈺)積欠 伊款項未為清償,經聲請人查得其繼承新北市○○區○○段 00○00○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惟唯恐聲請人之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 簡裕芳簡榮宏之名下,為此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相對 人塗銷上開移轉登記並登記為相對人分別共有而聲請調解。 惟查系爭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土城區,有土地所有權部列印資 料在卷可憑,是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綜上, 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