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107年度,13號
CLEV,107,壢勞簡,13,201803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魏亦辰
      魏妤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馳企業社即張介維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5 元,未 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