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蔡衣紅
訴訟代理人 盧伯仰
被 告 王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