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張瑜昇
被 告 張花憲
彭武榮
彭國治
彭盛書
彭武龍
彭武崗
彭武嶺
徐彭葉妹
林彭甘妹
彭吉梅
彭双梅
賴長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妙香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弄10號
11樓
被 告 賴智輝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賴銘皇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賴怡臻 住同上
賴佩芬 住同上
賴春卿 住同上
賴春發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鄭賴燕合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8樓
之4
賴菊花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
樓
胡毓先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胡毓旺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6樓
胡秀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胡秀香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胡秀娥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沈胡緞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0號
許胡修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兼 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逸嫻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胡村金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
詹錢煥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詹鎮源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詹錢亮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詹前錦 住桃園市楊梅區北高山頂42之2號
詹燕珍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陳詹燕堂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詹燕蘭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黃詹燕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
詹陳月娥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詹錢河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詹定凱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錢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詹惠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詹敬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詹繡晴(原名詹秀琴)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12
樓
詹銀珍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詹祐晴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詹益雄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詹益鑑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詹益桓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貴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詹新妹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馮詹瑞姫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
樓
呂通安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呂清波 住基隆市○○區○○街00號7樓之2
呂彩綾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
呂沛慈 住宜蘭縣○○鄉○○路○○○巷00號5
樓
彭勝隆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彭明昌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彭美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
樓
彭美英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彭美惠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賴邱緞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編號四九內關於「馮詹瑞姬」之記載,應更正為「馮詹瑞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