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38號
原 告 漢霖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高志鋒
被 告 吳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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