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劉寒馨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買賣契約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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