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被 告 鴻運天下皇家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 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惟該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8條 已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 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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