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40號
原 告 楊芳瑜
原告與被告郭展源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