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07年度,11號
SJEV,107,重救,11,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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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傅煜欽
代 理 人 蔡家瑋律師
相 對 人 阮芳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252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107年度重簡字第252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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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