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361號
SJEV,107,重小,361,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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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彩詢
被   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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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