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997號
SJEV,106,重簡,1997,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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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97號
原   告 高景隆
被   告 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國順
      吳回
      施建昌
      郭水源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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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