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55號
FSEV,107,鳳補,55,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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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5號
原   告 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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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裕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