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鵬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 告 郭恭勛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鳳簡字第68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2 月9 日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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