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55號
KSBA,100,訴,55,2018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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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號
原 告 顏雅霙
 顏珮娜
 顏玉滿
 顏廷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穆岳鈞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撫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第2項)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 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 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第3項)移 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 項)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 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之2第2、3、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0年度訴字第55號撫卹事件,雖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認普通法院無審 判權而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確定在案,惟本院認本件屬私權爭 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乃以本院高行瓊紀丁100訴00055字 第1000004619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開本院聲請解 釋案,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6年12月29日議決作成第 759號解釋在案,認:(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 (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 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 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之。此有司法院107年1月2日院臺大二字第10700 00023號函及所附上開解釋文附本院卷2(第91-95頁)可稽 。依前開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4項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 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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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